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含安全总监)共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企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项目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考核标准等内容,组织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加强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带班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宜设置专职安全总监。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设置安全总监。
第八条 企业安全总监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的考核,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 3 年。
第九条 企业安全总监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专职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七)组织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八)督促落实领导带班检查制度,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
(九)督促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企业应急救援演练;
(十)监督指导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组织企业内部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险情)调查。
未设立企业安全总监的,应明确固定的岗位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组织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带班检查企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检查时间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 25%,相关检查记录分别在企业和项目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的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确认,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上述职责。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至少开展 1 次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 1 次应急预案演练;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协助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企业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分管单位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和落实企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企业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并适当提高安全总监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至少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6 人;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 4 人;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 2 人;
(四)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