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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GB55032-2022强制性新规范已实施!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2023-07-04 09:19:27

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编号为GB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废止一大批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施工质量控制是整个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这本规范1.0.2明确提出: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必须执行本规范。附录还规定了建筑工程、室外工程及市政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建议每一位建企高层、管理层和一线人员熟读本规范,已将关键章节编辑为文字版本,方便大家阅览

 

本规范包含章节: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4 施工质量验收

5 质量保修与维护

附录A 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 室外工程的划分

附录C 市政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活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提高施工质量控制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0.1 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及岗位职责,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

2.0.2 施工过程中应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制定质量管理标准化文件,文件中应明确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要求。

2.0.3 工程项目各方的工程建设合同,应明确具体质量标准、各方质量控制的权利与责任。

2.0.4 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工程特点和合同要求,应说明工程地质、水文和环境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质量风险,设计深度应符合施工要求,并应经过质量管理程序审批。

2.0.5 工程项目各方不得擅白修改工程设计,确需修改的应报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2.0.6 施工进度计划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施工中不得任意压缩工期,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2.0.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准确齐全、真实有效,且具有可追溯性。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并应出具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2.0.8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前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当需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2.0.9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或委托具备相应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独立履行监理职责。

2.0.10 施工现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约定,制定技能工人配备方案,其中中级工及以上占比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区施工现场建筑工人配备标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方案应报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2.0.11 施工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应进行全员质量培训,并应考核合格。质量培训应保留培训记录。应对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应合格有效。施工前应进行勘察说明、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并应保留记录

3.1.2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质量策划,应确定质量目标和要求、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及管理职责、质量管理与协调的程序、质量控制点、质量风险、实施质量目标的控制措施,并应根据工程进展实施动态管理。

3.1.3 工程质量策划中应在下列部位和环节设置质量控制点:

1 影响施工质量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

2 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

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部位和环节;

4 隐蔽工程验收。

3.1.4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特点、现场条件质量风险和技术要求编制,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当需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3.1.5 施工前应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施工作业条件、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标准以及安全与环保措施等,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3.1.6 分项工程施工应实施样板示范制度,以多种形式直观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做法与要求。

3.1.7 施工使用的测量与计量设备、仪器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设备、仪器的检定和校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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